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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入住率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50%。

2. 时间条件 :

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2年,且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上;

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3年。

3. 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5%以上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4. 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材料。

5. 政府指导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应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组。

6. 成立要求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决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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