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1. 犯罪目的不同 :
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打算归还。
挪用公款罪: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
2. 行为手段不同 :
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擅自使用公款,可能采用欺骗手段,但不包括侵吞、窃取、骗取。
3. 行为对象不同 :
贪污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挪用公款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 社会危害性不同 :
贪污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可判处最高刑死刑。
挪用公款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5. 主体范围不同 :
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主体仅为国家工作人员。
6. 归还行为 :
贪污罪:通常没有归还行为或归还意图不明显。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有归还公款的意图,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潜逃)未能归还,也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其非法占有目的。
以上区别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判断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公款风险状态及收益处置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