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主要在于:
1. 法律约束力 :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受要约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需遵守其内容。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邀请人撤回邀请时,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2. 内容明确性 :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受要约人可以直接承诺。
要约邀请: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3. 对象特定性 :
要约:针对特定的受要约人,通常采用对话或信函方式直接发出。
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常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发布。
4. 当事人意愿 :
要约:要约人主动愿意订立合同,含有接受约束的意思。
要约邀请:邀请对方主动发出要约,不含有接受约束的意思。
5. 撤回与撤销 :
要约:一旦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违反要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邀请人可以随时撤回邀请,且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6. 法律依据 :
要约邀请: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
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如果符合要约条件,可以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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